天水“6·19”銀行搶劫案二審
上訴人富榮面對法庭提問或胡言亂語或默不作聲控辯雙方就爭議焦點問題展開激辯,該案將擇期判決
蘭州晨報天水訊(記者王蘭芳 通訊員宋一泓)8月6日,由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主審的天水“6·19”銀行搶劫案二審在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開庭后,上訴人富榮在法庭調(diào)查、舉證、質(zhì)證及上訴人自辯等環(huán)節(jié)中,面對法庭提問不是胡言亂語就是默不作聲,因此,整個庭審過程緊緊圍繞控辯雙方有爭議的幾個焦點問題展開法庭審理。該案將擇期宣判。
面對主審法官不作答
當日上午9時,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廳內(nèi),隨著一聲清脆的法槌聲,審判長宣布對“6·19”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天水市七里墩支行搶劫案二審開庭。隨后上訴人富榮被法警押上被告席。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6月19日上午11時50分許,被告人富榮喬裝打扮后前往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天水市七里墩支行實施搶劫。搶劫過程中,喪心病狂的富榮殘忍地將兩名女工作人員殺害,拎著兩個裝有3.9萬余元的郵政銀行專用裝款箱逃離。同年11月23日,天水中院公開審理了此案。2011年12月8日,天水中院對“6·19”搶劫銀行案作出一審判決,搶劫銀行巨款并殺害兩名銀行員工的被告人富榮犯搶劫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宣判后,富榮以一審認定部分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庭審開始后,當主審法官核查上訴人相關資料時,上訴人富榮目光呆滯,嘴里含湖不清地自言自語,面對法官的調(diào)查不作任何回答。
控辯雙方庭上激辯本案擇期宣判
在庭審過程中,控辯雙方當庭對上訴人及其辯護人因不服一審判決所提出的一些意見進行辯論。辯方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具備完全刑事能力的證據(jù)不充分,理應對其重新做精神病司法鑒定。與此同時,作案人作案時手持的兇器及案發(fā)時所穿的衣服至今下落不明,導致直接證據(jù)缺失,因此無法印證上訴人與案件有關聯(lián)關系。
針對上述意見,檢方當庭作了一一論述。檢方認為,案發(fā)后公安機關的破案材料以及取得的人證、物證,和上訴人到案后作的7次有罪供述能相互吻合,證據(jù)確實充分,一審判決證據(jù)確鑿,量刑適當。至于辯方提出對上訴人重做精神病司法鑒定一事,經(jīng)檢方辦案人員調(diào)查,上訴人作案前及到案后,沒有發(fā)現(xiàn)其有異常表現(xiàn),也未調(diào)查到其有精神病史;其次,案發(fā)后,公安機關曾將其帶至蘭州一有資質(zhì)的司法鑒定部門,對其做過鑒定,也未查出其患有精神病,因此辯方意見檢方不能認可。
庭審結(jié)束后,經(jīng)合議庭合議后認為,此案大部分案情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由于此案案情重大,就控辯雙方仍有異議的部分,合議庭將會提交省高院審委會研究。此案擇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