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問責官員堪稱經(jīng)典
從“非典”事件以來,每當發(fā)生了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責任事故,中央和地方都會啟動問責程序,追究有關官員的黨紀政紀責任,目的是為了強化官員的責任意識,嚴格執(zhí)行黨紀政紀和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 但與此相悖的,卻是被問責官員辭職或免職后沒幾天就東山再起復出履新,或者是官員受到撤職處分之后,處分尚未解除就獲任新職。如此這般的問責,怎么看都有點兒像緩兵之計。
問責一般分為撤銷職務、黨紀政紀處分(降級、記大過、記過、警告)、辭職或免職三個層次。其中以撤銷職務為最重,被撤職官員兩年內(nèi)“不得在黨內(nèi)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黨紀政紀處分次之,辭職或免職再次之。
《公務員法》第58條規(guī)定,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記過的受處分期間為12個月,記大過為18個月。如果鮑俊凱、劉大群在擔任原任職務時受到記過處分,那么,他們至少在一年之內(nèi)不能晉升職務和級別,有關方面在兩人職務變動(其中鮑由副廳升至正廳)3個多月之后再給予記過處分,既對他們進行了問責,向外界顯示問責的決心,同時問責行動又沒有影響他們之前的職務變動,并且也不會影響他們今后在仕途上的發(fā)展,到他們下次職務變動時,記過處分早已解除,真是兩全其美。
給予鮑俊凱、劉大群行政記過處分,原本是一種問責手段,這么一來,問責就變成了一場只可意會不可言傳的法律游戲,問責原本可能給他們帶來的負面影響,就這樣被輕而易舉消解于無影無形之中。這個堪稱經(jīng)典的問責標本,究竟會賦予問責什么樣的含義?
摘編自《大河報》4月10日文/潘洪其
升遷和問責不能打時間差
或許有人會說,鮑俊凱、劉大群是在被處分之前,就已經(jīng)升遷了。然而,三鹿奶粉事件發(fā)生在去年8月,早在當年9月,時任質檢總局局長的李長江就因三鹿奶粉事件引咎辭職。即便調查需要一些時間,到去年11月也不可能認識不到兩人的責任,他們在處分下來之前就不可思議地調往異地、官升一級,這該向毒奶粉的受害者們?nèi)绾谓忉專?/P>
我們對一些問題官員的“帶病復出”已經(jīng)見怪不怪了。問題官員不是不能復出,而是該怎樣復出才能讓公眾接受。對問題官員的問責,是一種制度性懲罰,問題官員的復出也應該有一個制度性出口。前提必須是程序公正——要有一個令人信服的理由,信息透明——要讓公眾享有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如此悄悄地異地升遷,難免讓公眾心生疑惑。
現(xiàn)在看來,在某些地方,有些被問責的官員可能就是替罪羊,需要以復出、升遷來補償;有的是處于一個利益共同體中,問責可能是舍卒保車;有的可能純粹就是為了平息輿論而被迫進行的“技術性問責”。這樣做,問責就不再是一種糾錯制度,而是一種避重就輕的選擇。也許正是這些原因,才有悄悄復出、邊問責邊復出,甚至是和問責“打時間差”的復出。
摘編自《齊魯晚報》4月10日文/肖余恨